農田水利署電子報
 

第二二二期‧2026-01-07 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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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署設施盤點,推動跨機關橫向聯繫合作

 

隨著都市化發展及產業結構的變遷,導致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及灌溉受益地範圍隨之調整,使部分既有農田水利設施不再具備農田灌溉排水功能及需求,同時,於多數都市化地區,既有之農田水利設施常由地方水利主管機關做為當地區域或市區排水使用。為此,本署依據農田水利法第7條辦理農田水利設施功能及範圍廢止,並針對尚具公共排水使用需求之渠道,將設施之使用權及管理權造冊移交需用機關,為推動機關間互惠合作,設施使用權之移交暫無涉渠道坐落土地所有權取得相關事宜,除所涉土地納入區段徵收或土地開發計畫時,才需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本署自109年農田水利法施行後,持續積極盤點既有農田水利設施之使用情形,截至114年11月,全臺共計移交逾150條農田水利設施供地方水利主管機關做公共排水使用,足以顯現本署積極與地方推動跨機關間之橫向聯繫合作。另以桃園地區為例,本署自114年5月13日與桃園市政府水務局辦理「桃園農水路協調討論會議」後,便達成共識每半年召開一次合作交流會議(圖1),雙方持續盤點所轄水路現況並互相分享相關資訊,因應地方實際需求,逐步協助解決地方排水問題,亦或協調相關用地取得情形,以促進雙方交流與議題研議。

農田水利設施功能盤點為農田水利事業管理及發展最基礎之工項之一,有助於明確認定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範圍,以此保障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服務事業區內之農民,亦同時避免過度照舊使用私人土地,保持對人民所有土地達最小侵害原則,減少相關土地使用爭議。

同時,與地方水利主管機關之合作與協調則須以完整的農田水利設施範圍之盤點清查結果為依據,以確認各機關權責分工並確保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與水量,達到精準農業水資源調度,維持農業灌溉供水之穩定及糧食生產安全與農民收益。

本署與桃園市政府水務局於114年8月22日辦理合作交流會議
本署與桃園市政府水務局於114年8月22日辦理合作交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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