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貴部75年7月24日台(75)總31670號函副本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75年8月6日台財產一字第75012467號函辦理。 二、查院頒財物分類標準所列財產係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築、機械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暨其耐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什項設備等有形之固定資產,有關套裝軟體或委託電腦公司規劃各作業軟體設備固非屬上開財產之範疇,故財物分類標準表內未予規定。 三、各機關購、租之套裝軟體或委託電腦公司規劃設計之各項應用軟體,為免流弊,均應請加以登記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