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85年2月17日政風督導會報臨時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各機關政風機構受理具名檢舉本機關員工之貪瀆案件,應先密訪檢舉人,並詢明應否對其姓名、身分予以保密,除檢舉人表明無須對其身分保密外,應依其檢與意旨製作檢舉摘要,並將原檢舉書或檢舉筆錄密封簽報機關首長,依「政風機構端正政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政風機構受理民眾檢舉貪瀆案件通報表」之「檢舉人姓名」欄,亦不書寫檢舉人姓名,而僅填載「密」字。 三、受理檢舉非涉本機關員工之貪瀆案件,應遵照公文保密要求,依前揭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項第(四)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