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緣於中央機關原訂頒之「主管機密項目」,已行之多年,部分機關未適時檢討修訂;另部分機關業務裁併或機關新設等,尚有未修訂或未訂定者,地方機關無法據以參照辦理,為符合當前環境及實際需要,請全面檢討修訂之。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國家機密,指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詳細項目,由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依其職掌,訂定頒布。各省(市)政府主管機密項目,由各省(市)政府參照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機密項目,分別訂定,報經上一級機關核定後頒布之。」 二、關於訂(修)定本機關「主管機密項目」,因機關之人事、會(統)計、政風等單位,均有業務主管機關,故宜由該主管機關統一訂定規範之,不宜列入項目之一;另機關之秘書、總務等行政部門,均屬業務配合單位,應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業務部門之規範為準,亦不宜列入,以免各機關因認知上之差異而寬嚴不一。 三、本案請各級政風機構積極協調業務主管部門推動辦理,並請於本(86)年7月底前完成送部,俾憑彙整印製成冊,提供各機關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