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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田水利會政府機關派兼之會務委員,因屬公務人員身分,可否按月支領郵電及報紙補助費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9-26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總務類
  • 發文字號:
    (89)農林字第890117507號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復貴處89年3月24日經(89)水利農字第A895011503號函。 二、經查行政院86年12月24日台86人政給字第210130號函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之說明(三)「兼職人員兼職酬勞,均以『交通費』名義支給」,又兼職酬勞須受以支領二個兼職酬勞為限及不得超過貳萬元之限制,及同函說明(七)「軍公教人員奉派或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民營公司、財團法人及各級工會職務,其領兼職酬勞均應依本函規定辦理」。是以,依上開規定意旨本案公務人員兼職之酬勞,仍限以交通費名義支給,自不得以其他名目支給任何費用。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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