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處89年3月24日經(89)水利農字第A895011503號函。 二、經查行政院86年12月24日台86人政給字第210130號函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之說明(三)「兼職人員兼職酬勞,均以『交通費』名義支給」,又兼職酬勞須受以支領二個兼職酬勞為限及不得超過貳萬元之限制,及同函說明(七)「軍公教人員奉派或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民營公司、財團法人及各級工會職務,其領兼職酬勞均應依本函規定辦理」。是以,依上開規定意旨本案公務人員兼職之酬勞,仍限以交通費名義支給,自不得以其他名目支給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