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87年4月13日87高農水管字第8700002256號函。 二、查有關建造物使用之申請,並無使用期限之規定,如圳路未變動,係以永久使用為原則,其費用之收取係基於維護管理所需,以依同意使用面積,按其(或鄰接地)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四乘以廿基數為收取標準,並非以二十年限為準,故不論其使用若干年,均無退費之依據,仍依現行切結書第八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