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農水彰化字第1148567027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處辦理工程員及辦事員公開甄選事項。
依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23條、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 甄選名額:本次甄選職務係113年公告新進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甄試缺額後,未足額錄取及現職人員提早退休產生之缺額經升遷後產生之遺缺,名額為工程員正取5人及備取3人、辦事員正取2人及備取2人。
二、 報名日期:114年7月16日至114年7月25日下午5點前截止。
三、 報名資格:
(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現職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或非現職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原經農田水利會新進人員聯合統一考試或灌溉管理組織新進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甄試錄取,服務年資於商調或進用時應已達原招考簡章之限制年限。
(二)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任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原任公務人員受休職、停職處分或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受停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原因尚未消滅。
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8、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報名人員不得為本處處長之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
(四)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情事,並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四)於原服務單位最近3年內(非現職人員則為離職前3年)考績應有1年度以上(含)為甲等,且3年內不得有任意年度考績為丙等,於原管理處未曾受一次記二小過以上處分。
四、 其他詳如甄選簡章,簡章及所需相關表件如附。
附件:
彰化管理處工程員及辦事員公開甄選簡章(不含附表)、各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