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農水臺中字第1148462611號
主旨:臺中市北屯區仁平段397地號非事業用土地與民間合建開發案公告徵求投資人,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3項、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6-1條第1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土地標示、面積、使用分區、競標底價及申請保證金等,詳如公告附表。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於本處2樓會議室(地址:臺中市北區尊賢街11號)進行第一階段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公告徵求文件規定之合格申請人,始得參與第二階段綜合評選,評選會議時間、地點將由本處另行發函通知。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而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之同時間、同地點資格審查。
三、申請人資格:詳閱申請須知。
四、投標方式:
(一)有意投標者,請於公告日起至114年9月23日上午8時30分止,自本處網站「全球資訊網(http://www.iatch.nat.gov.tw)/公告訊息/採購公告」項下公告網頁內點選領標連結,於連結之網頁內填寫領標人基本資料及聯絡方式後電子領標,領取申請須知及其附件,並依照申請須知規定填寫,郵遞投標。
(二)申請人依本案申請須知規定密封申請文件後,以郵遞方式,用掛號函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臺中市民權路郵局第455號信箱」。開啟信箱時間:114年9月23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由申請人逕洽郵局辦理原件退還。
五、申請文件一經投標後,申請人不得要求更改申請文件或內容。
六、除有申請須知第5.7條規定申請保證金不予發還外,申請人依下列規定,辦理申請保證金之領回:
(一)依申請須知第5.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將於事實發生30日內無息發還各該申請人所繳納之申請保證金。
1. 不合格之申請人或未獲評選會評選為最優申請人之申請人。
2. 因故不予辦理評選作業或不予擇定最優申請人。
(二)應持退還申請保證金匯款同意書或退還保證金領據,及申請人於申請書所蓋相同印章或蓋有與申請書相同印章之委任書,以及領回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七、本案同意合建開發基地作為申請容積移入基地。相關辦理程序悉依農田水利非事業用土地合建開發作業要點辦理。投資人應先向本署提出申請,經本署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然而針對容積移轉之核准與否,仍應依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之規定及認定辦理,本署不保證必然成就。
八、依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合建開發作業要點第10點第1項規定:「執行單位與投資人完成合建開發契約簽訂後,得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投資人,並應要求投資人就該非事業用不動產以外之私有土地及興建資金等合建開發契約所約定之信託財產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以確保合建開發案之執行。」相關信託約定詳見本案契約書第4.3條。
九、有關合建開發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管制內容、地籍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申請人需自行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確認,並自行至現場勘查。
十、申請人對本須知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本案公告日起30日內(114年8月10日止)(郵寄者以郵戳認定;親自送達者以收文章戳認定),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
十一、凡對本案合建開發標的物有權利主張者,應於開標日前5日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送至本處。逾期始提出者,不予受理。
十二、其他事項請詳閱本處官網上公告徵求投資人之申請須知、申請須知附件、合建開發契約書及其他附件。
十三、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處公告欄公告為準。
附表:
土地標示 |
土地面積 |
使用分區 (僅供參考) |
競標底價 |
申請保證金 |
備註 |
臺中市北屯區仁平段397地號 | 404.84 |
第1-1種住宅區 |
權益分配比率應不低於55% |
新臺幣 70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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