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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建設廳鄭廳長交下有關農田水利會管理之灌溉水圳支線溝渠所撈起之垃圾物應由執行機關或水利單位負責清運處理並加強協調一案函轉查照如說明。
發布日期:2008-04-2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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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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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71水政字第38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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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各道路、河川、溝渠之廢棄物,由執行機關(省轄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負責清運,廢棄物清理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4、16、17條已有明文規定。又省府65年7月29日府衛二字第75046號函及67年7月3日府衛二字第38972號函規定:各灌溉水圳各支線流經鄉鎮市區街段所撈起之垃圾污物,應依據施行細則第16、17條規定由執行機關清運處理,如未流經鄉鎮市區街段者,應由水利單位清運處理。 二、各水利會灌溉水圳支線溝渠內之廢棄物,自應依照上項法令切實辦理,水利會為防止污染灌溉水質及維持水流暢通,應隨時協調執行機關加強其流經鄉鎮市區街段所撈起之垃圾污物之清運處理。至於未流經鄉鎮市區街段由水利會清運處理之垃圾物,如其圳路堤頂已成為鄉鎮產業道路供人車使用者,水利會在疏濬時,習慣堆置於兩岸之泥土污物,仍應協調執行機關或使用單位速予清運或作妥善之處理,以免影響交通及人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