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九、六、十九府建水字第一○四六○號函敬悉。 二、查現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一條第二項(原函誤為第三項)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所指之「原提供」期限,應為該原則五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前為準。 三、復請查照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