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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三七五租約土地放領問題,經繳集有關機關協調水利會獲致結論如說明二,敬請鑒核。

發布日期:2008-02-01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財務類
  • 發文字號:
    台(83)內地字第8375340號
  • 發文機關:
    內政部
一、依據鈞院82年11月8日台82農字第39226號函送「82年9月14日農民請願協調會結論」議題 一:結論:(五)「有關三七五租約土地放領問題,另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協調水利會解決」辦理。 二、本案係台灣農權總會代表於82年9月14日赴鈞院請願訴求:「水利會所有之出租土地,民國42年實施耕者有其田時,為水利用地,尚非水田、旱田之耕地,嗣後始地目變更為田、旱,逃避當時之法令,致未被徵收放領予佃農,應予徵收放領。」本部針對該訴求重點,於82年12月7日邀同鈞院秘書處(未派員)、農業委員會、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台灣省政府水利局及台灣省彰化、雲林、嘉南農田水利會協調後,請台灣省政府水利局查明下列資料,並彙整分析後就承租農民取得農田水利會耕地之問題研提處理意見: (一)各農田水利會目前出租之耕地面積及租約管理情形。 (二)各農田水利會有無於民國四十二年以前放租當時為水利用地,嗣於42年以後始變更為耕地之情形,其租約件數、面積及承租人數? (三)各農田利會管有之出租耕地出售與承租農民之規定及辦理情形。 (四)第2項之耕地承租人有無向農田水利會請求購買及其處理之情形。嗣經台灣省政府水利局83年4月1日83水政字第20354號函復以:「本案經水利會聯合會於本(83)年1月26日召開有關會議,各農田水利會咸認為『農田水利會之出租地,雖經地目變更為田、旱,仍不宜放領』。其理由略以:各農田水利會現有出租耕地均依據耕地三七五條例訂立租賃租約,6年換約1次,雲林、嘉南二農田水利會之出租耕地原即為田、旱地目,均係政府於42年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基於事實需要核准保留,依法不予徵收者。政府對該等保留之耕地徵收轉行放領一節,應與『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不合」。本部旋於本(83)年4月28日再邀集鈞院秘書處(未派員)、農業委員會、台灣省政府水利局、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台灣省農田水利會聯合會、台灣省桃園、雲林、嘉南農田水利會協調獲致結論:「關於82年9月14日台灣農權總會等人表示:『水利會所有之 出租土地,民國42年實施耕者有其田時,為水利用地,尚非水田、旱田之耕地,嗣後始地目變更為田、旱,逃避當時之法令,致未補徵收領予佃農,應予徵收放領。』乙節,經台灣省水利局查明,除桃園農田水利會有二筆土地於民國39年5月25日辦理三七五租約時地目為池,民國70年2月15日桃園縣政府辦理編定使用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外,其餘各農田水利會出租之耕地原即為田、旱地目土地,該等耕地均係政府於42年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基於事實需要核准保留,依法不予徵收者,且「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業經總統82年7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3704號令廢止,各農田水利會所出租之耕地,已無法律依據辦理放領。故承租農民如欲取得其承租耕地所有權,宜依『台灣省農田水利會財產有效處理要點』及各農田水利會會有房地處分要點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農田水利會洽辦。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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