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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七條:「資遣人員自核定資遣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任本機關任何職務。」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90年5月14日考台組貳二字第0900003502號、台九十人政給字第210659號令刪除,請參照。

發布日期:2007-12-08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
  • 函釋類別:
    人事類
  • 發文字號:
    經(90)水利農字第0901800337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依據經濟部90年5月24日經(90)人字第0900012642-0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年5月21日90局給字第015355號函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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