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88)年8月6日(88)工程企字第8811495號函正本(本部第二辦公室收文日期字號為88.8.9.經二收字第02452號)暨續本部本年7月30日經(88)二辦字第88850159號函。 二、檢送前開二函影本各乙份併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