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2月10日(88)工程企字第8820569號函辦理(附影本一份)。 二、上開函說明二請遵照辦理,至說明三需辦理減價時為爭取執行時效,未到場廠商以棄權論,故請在招標公告說明之各標工程採標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價決標為原則條款下增列「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比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廠商不得異議」。 三、檢附招標公告樣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