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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程採購招標相關規定疑義案,請釋示俾便遵循,請鑒核。

發布日期:2008-04-2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工程類
  • 發文字號:
    經(88)水利工字第A880500701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政府採購法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3項有關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之規定,究指營業稅申報書之稅額計算結果,該廠商本期有應實繳稅額時即應附繳書收據聯,如本期有應退稅額或累積留抵稅額時則以申報書收執聯代之,抑或無論廠商本期有無應實繳稅額,只要檢附繳款收據聯或申報書收執聯任一均符規定。 二、工程採購開標,開標結果超底價或在底價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需辦理比減價格時,未到場廠商是以棄權論處或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另訂期通知辦理比減價格?又底價內最低標價相同之廠商均未到場時應如何處理?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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