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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招標案廠商資格及洽減價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4-2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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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工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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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8820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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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一、復貴處88年11月29日經(88)水利工字第A880500701號函。 二、關於來函說明一,「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3項所定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之提出,由廠商自行擇定,機關不得限定其一或分別訂定收據聯與收執聯之提出條件。 三、關於來函說明二,開標結果如須減價而相關廠商未到場時之處理,應視招標文件有無規定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而定。如未規定,可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之規定通知廠商限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