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88年3月2日台88八工企字第8802883號函(刊登省公報88年春字第65期)暨經濟部88年7月5日經88總字第88018426號函辦理。 二、為便民及符估驗付款實際作業需求,廠商依本規定申請工程預付款之受理、審核、支付及扣回,由各執行機關辦理。 三、檢附本規定相關申請表格及廠商提供還款保証表格(摘自採購法之押標金保証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格式)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