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田水利署全球資訊網

:::
:::

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4-2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工程類
  • 發文字號:
    經(89)水利工字第A895001351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本案依據本處88年12月22日經(88)水利工字第A880500768號函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5日(89)工程企字第88022627號函釋示辦理。 二、上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疑義內容如下: 疑義(一)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該追加部分是否以另案成立預算以議價方式交原廠商辦理?抑或得以變更契約方式辦理追加? 釋示:「機關依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 疑義(二)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修復工程是否得以變更追加方式就近交正施工廠商辦理? 釋示: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疑義(三)採購法第59條: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其「同樣市場條件」應如何界定?尤其是工程方面? 釋示:本法第59條第1項所稱『同樣市場條件』,包括採購標的之交易數量、時間、區域、押標金、保證金、付款、保固及逾期違約金等商業條件,市場供需變化亦得列入考慮。關於本條規定,本會頒訂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已將之納入,作為投標廠商聲明之事項之一。 疑義(四)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規定辦理者,除依採購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外是否得再處予逾期罰款? 釋示: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之情形,是否得再處予逾期罰款乙節,如逾期未改正,已逾契約原訂履約期限,應依契約有關「逾期履約」之規定辦理。 三、有關疑義處理原則如下: 疑義(一):請採變更契約方式辦理(即為變更追加方式)。 疑義(二)、(三):請遵照釋示辦理。 疑義(四):請依契約書第8條、第32條暨投標須知第14條規定辦理。 四、檢送如說明一函影本一份。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