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廳本(74)年10月18日74建六字第142574號函。 二、水利法第42條係為免辦水權登記之規定,同法第46條係為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本案雖可依水利法第42條規定,免為水權登記,但其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依水利法第46條規定,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