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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請釋示「符合水利法第42條免為水權登記之規定,其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應否申請核准」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4-2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管理類
  • 發文字號:
    (74)經水字第51451號函
  • 發文機關:
    經濟部
一、復貴廳本(74)年10月18日74建六字第142574號函。 二、水利法第42條係為免辦水權登記之規定,同法第46條係為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本案雖可依水利法第42條規定,免為水權登記,但其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依水利法第46條規定,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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