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78年5月30日建六字第17932號函。 二、查水權登記應依水利法第28條規定為之。地面水之水源以水系為單元。本案屬高屏溪水系範圍,有關水權登記業務請照臺灣省政府72年2月7日府建六字第8378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