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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請釋示關於水權期限屆滿,未依法公告註銷前抽取地下水,可否依水利法科處行政處分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4-2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管理類
  • 發文字號:
    經(81)水字第033528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
一、復 貴府81年7月22日81.府建三字第81042495號函。 二、水利法第40條已明定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即喪失其用水權益,如繼續用水,主管機關逕依同法第93條規定予以處罰,應屬允當。依法公告註銷與否,係屬主管機關行政程序之處理。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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