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81年7月22日81.府建三字第81042495號函。 二、水利法第40條已明定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即喪失其用水權益,如繼續用水,主管機關逕依同法第93條規定予以處罰,應屬允當。依法公告註銷與否,係屬主管機關行政程序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