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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面水水權登記其引用水源範圍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4-2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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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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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5建六字第6124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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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一、復貴會85年3月19日東農水管字第177號函。 二、申辦地面水水權登記其引用水源係以主要河川或次要河川為一水系單位,因本島山區為地面水源地,各山澗水及各小溪水源流入主要河川或次要河川內。故以主要河川或次要河川為一水系,例如○○水系○○溪為引用水源。 三、引水地點上游多少公尺屬於引水範圍,水利法尚無明文規定。水權人如在引水地點取水,在不影響其水權登記核定用水量範圍內,該水系上游均可取水,但限依法取得水權登記者,否則即為盜水,應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檢舉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