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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請釋示有關水利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水權登記申請審查完畢認為適當者之公告「揭示於申請登記之水權所在顯著地方」應如何執行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發布日期:2008-04-2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管理類
  • 發文字號:
    經(87)水字第87002838號函
  • 發文機關:
    經濟部

一、復 貴府87年1月21日87府水政字第011392號函。

二、本案本部贊同 貴府擬採「揭示地點為申請水權登記之引水地點所轄之鄉鎮市公所公布欄」之見解。


最後更新日期: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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