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係依水利法第12條組成之地方農田水利事業團體,雖賦予公法人,但組織形態仍屬人民團體,其財產屬全體會員所有,為避免紛擾暨水利會權益,貴府興辦公共設施需使用農田水利會土地應予依法收購,前奉行政院68年1月12日臺68內0381號函核定在案。至使用水利建造物埋設管線架設橋涵等,為維護管理之需要,亦應依規定程序申請並照章繳納建造物使用費,並奉經濟部71年1月20日經(71)水字第09370號函核定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