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水利會灌排渠道近年來因經濟發展快速,各項建設土地取得不易,致地方政府擬訂都市計畫時,常將水利會灌排設施劃為道路用地、遊憩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影響灌排功能,請貴會與地方政府經常保持連繫外,如有發現應在公告前即向征收單位或本局反應,灌排設施在未依法報廢前及未依水利法第63條規定徵得水利會同意前不得徵收,以免徵收公告後造成處理上之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