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田水利署全球資訊網

:::
:::

貴會管轄之水利設施,為重要公共設施,不宜佔用,併用或移用為非水利目的之用途,以維其專業功能,並請依說明確實注意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4-2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管理類
  • 發文字號:
    81水政字第4531號函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各水利會灌排渠道近年來因經濟發展快速,各項建設土地取得不易,致地方政府擬訂都市計畫時,常將水利會灌排設施劃為道路用地、遊憩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影響灌排功能,請貴會與地方政府經常保持連繫外,如有發現應在公告前即向征收單位或本局反應,灌排設施在未依法報廢前及未依水利法第63條規定徵得水利會同意前不得徵收,以免徵收公告後造成處理上之困難。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