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82年12月3日水聯行人字第2211號函。 二、奉准2月1日退休不休假加班費之發給,除有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情事不予休假者外,應以元月份實際到公(含出差)之日數為準(例如當年應休假28日,元月份在職31日,其中例假7日,事、病假各1日,均應扣除,以實際到公22日為準,改發不休假加班費)。至於不休假加班費之發給,應以因公務需要,經首長核准停止休假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