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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公司函為埋設管線工程跨越或穿越農田水利會圳路是否經由農田水利會同意使用後即准施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4-2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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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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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75府建六字第7071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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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一、依據經濟部75年8月7日經(75)水34590號函辦理(副本諒達)並復貴公司75年5月15日75台水技字第13783號函。 二、本案經轉准經濟部函示略為:『……二、貴省自來水公司管線工程穿越或跨越水利會水路及圳路,應徵得水利會之同意,因水路或圳路為水利會會有財產,屬於私權、事涉其權益問題,故有徵得其同意之必要。 三、再者自來水管線工程涉及水利設施,應依水利法第63條後段「目的事業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涉及水利者,應商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及同法第72條之第1項「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接受施工指導。」規定辦理……』。是以貴公司埋設管線工程跨越或穿越水利會圳路,應徵得水利會之同意,並依水利法第63條暨72條之1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