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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為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受理申請使用水利建造物案件,依水利法第46條規定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可否授權水利會自行核定案,復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4-2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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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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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77府建六字第9270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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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一、復 貴府77年8月31日七七府建水字第103083號函。 二、查水利法第46條規定興辦水利事業人(如農田水利會)對於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係為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而農田水利會受理申請使用水利建造物係為水利建造物之使用,兩者似有不同。 三、本案如使用水利建造物而涉及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依水利第46條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似無授權水利會自行核定之規定;至如單純使用水利建造,未涉及水利法第46條規定事項者,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8條,似屬農田水利會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