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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張○○及施○○梅申請架橋涉及水利法第46條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4-2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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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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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5府建水字第1577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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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一、復貴府85年6月6日85府工水字第132582號函。 二、關於人民申請施設橋樑,涉及農田水利會圳路部分,請參據水利局85年5月14日85水政字第A855018622號函(諒悉),並應依水利會相關規定辦理。屬河川、排水部分若涉主次要河川 區域施設橋樑則應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49、50條規定及程序申請許可,另涉普通河 川、排水(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第3款)部分,應由各該管轄縣市政府依權責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