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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會函請釋示「台灣省農田水利會受理申請水利建造物處理要點」第十點條文「公益團結體」之定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4-2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管理類
  • 發文字號:
    經(89)水利農字第A891800165號函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復貴會88年12月13日88中水管字第8804001876號函。 二、本案請參照行政院83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3財字第48696號令修正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詳如附件)及財政部賦稅署89年3月2日台稅一發第0890451554號函釋有關上開標準之第2條第1項第1款後段「或依其他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係指凡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或發布之行政命令而登記或立案之機關或團體皆屬之。茲舉例說明如下:(一)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政治團體;(二)依工業團體法、工會法成立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設置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四)依監督寺廟管理條例及寺廟登記規則登記之寺廟;(五)依水利法設立之農田水利會等,可供貴會參考之依據。至公共需要乃基於眾人共同的利益需要為前提之考量,由貴會參據前述標準依業務範圍內自行認定。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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