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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田水利會申請報廢會有圳路地變更用途一案,依照水利法第4條及第48條規定,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審核辦理。
發布日期:2008-04-2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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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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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70府建水字第1174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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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一、本府建設廳水利局簽報:「一、依據台中縣政府70年9月5日70府建水字第135513號函、70年9月5日70府建水字第13552號函、70年9月7日70府建水字第135926號函及台中市政府70年9月1日70府建水字第60106號函辦理。二、經查台中農田水利會申請,坐落太平鄉太平段、大里鄉涼傘樹段、潭子鄉校栗林段、大甲鎮營盤口段等及台中市南區下橋子頭段。係台中縣、台中市政府轄下,依照水利法第4條及同法第46條規定,應請台中縣、台中市政府自行審核辦理。」 二、所請核屬允當應准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