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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出勤管理,請依照「台灣省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切實辦理,並轉知所屬知照。

發布日期:2007-12-08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
  • 函釋類別:
    人事類
  • 發文字號:
    83水政字第AA830600415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依照「台灣省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水利會職員應依規定時間出勤,準時到退……。辦公時間開始十分鐘未到者為遲到,二十分鐘未到者為曠職,下班時間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曠職……。擅離職守,以曠職論」。 二、邇來部分水利會對勤惰管理顯有鬆懈情形,尤其基層工作站人員每於上班後登記公出轄區處理外業,實際工作情形站長並未追蹤考核,工作站夜間亦常無人值勤,造成服務品質低落,遭致農友非議,損及會譽。各會人事管理單位應研擬管理方案如何切實依照「台灣省農田水利會加強勤惰管理抽查要點」規定加強執行,以維良好辦公紀律,提高工作績效。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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