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送行政院對立法院「有關農田水利會使用之未登錄水利地,變更使用後之權屬問題質詢」之答復,請參考。
發布日期:2008-04-2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管理類
-
發文字號:
74水政字第23330號函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奉交下行政院74年4月4日台74專字第5711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答復內容為:「農田水利會使用之圳渠用地,係依土地法第41條規定,應免予編號登記之土地,如該項土地變更使用有予以登記之必要者,依土地法第53條,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第1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68條規定,應由國有財產局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總登記。如農田水利會認為該地屬水利會和平占有之土地,應於公告期間向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地政機關再依土地法第59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