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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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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請釋農田水利會灌溉區域內水路廢溝證明發給之處理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4-2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管理類
  • 發文字號:
    經(77)水28966號函
  • 發文機關:
    經濟部
一、復貴局77年9月5日77水政字第5064號函。 二、水利法第46條規定有關水利建造物之拆除等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向該管水利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另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前段「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原使用之水利會對他人之土地不再使用時,已無本條文之適用,則應由原使用之水利會依據水利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發給水溝地廢棄證明,供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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