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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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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在各地農田水利會水路(包括灌溉、排水渠道)穿越市社區之施設安全設備權責劃分,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4-2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管理類
  • 發文字號:
    77府建水字第145480號函
  • 發文機關:
    內政部
一、近年來由於都市、社區快速發展,人民多利用圳堤為交通要道,因缺乏安全設施致意外事故頻傳,且其維護經費龐大,實非農田水利會所能負荷,茲劃分權責如后: (一)如社區開發在農田水利會水路施設之前者,其安全措施由各所屬之農田水利會負責。 (二)若社區開發在農田水利會施設水路之後者,其水路安全措施由開發單位或鄉、鎮、市公所設置且需經該區農田水利會之同意,並於發給建築執照時作為附帶條件。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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