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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收取建造物使用費及餘水使用費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徵營業稅。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7-31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主計類
  •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1094號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1月4日(89)農林字第88165511號函暨經濟部水利處88年12月28日經(88)水利農字第A885056599號函辦理。 二、本案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經濟部水利處上開函核釋,農田水利會在營運過程中配合政府政策,並依水利法第19條、第20條之1規定收取之建造物使用費、餘水使用費,實為水利設施更新改善、加強節水移用、及維護管理應得之法定補償。則該項使用費核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應依主旨辦理。 三、本部88年9月4日台財稅第881940558號函與本函規定相牴觸部分,不再適用。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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