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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處函請釋示公務員工因公涉訟,其服務機關給予涉訟補助應如何執行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7-31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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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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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台(86)處會一字第08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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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行政院主機總處
一、復貴處86年7月7日86主二字第749號函。 二、依院頒「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公務員工因公涉訟,得依當地律師公會標準限額,檢具單據向所屬機關申請核發延聘律師費用,如經判決有罪、民事敗訴或受記過以上處分確定時,應返還該費用,其性質與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如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等,係於發放後即歸員工所有之性質不同,故屬公務支出,非屬個人所得。按該項支付與律師之執行業務酬勞,非屬涉訟員工所得,應逕撥付予律師(受款人),並依現行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由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扣繳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