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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經費申請與核銷作業程序,以貫徹簡政便民之要求,請查照依說明二辦理,並轉知所屬。

發布日期:2008-07-31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主計類
  • 發文字號:
    台89處會三字第13494號
  • 發文機關:
    行政院主機總處
一、依據本處89年8月10日研商「如何簡化經費申請與核銷相關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二、有關簡化經費申請與核銷及相關配合措施如次: (一)關於簡化各項給與表冊核章程序部分 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第9條規定,各項給與表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並由主辦人事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分別簽名或蓋章,故以往於表冊每頁均核章之情形,應依上述規定簡化為僅須於彙總頁核章,以加速公款支付時效。 (二)關於健全零用金制度部分 1、設置零用金制度,主要目的在加速公款之支付,有關零用金之使用,應由零用金經管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小額支出之初審作業。 2、零用金經管單位對於初審核符之小額支出,應立即支付,事後再送會計單位審核。 (三)有關印刷費之報支,無需檢附樣張或樣本;電報費國際電話費之收據,無需註明發報或通話事由;倘其他相關憑證(例如請購單、庶務清單或支出憑證粘存單)已有記載貨物名稱者,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憑證,無需加註貨物名稱等,本處已另案建請審計部修訂「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俟該部修正訂頒,即可據以實施。 (四)依會計法第51條規定,原始憑證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故凡足資證明事項經過,且經事項經手人及其主管、品質驗收人簽章之書據,均可視為原始憑證,如收據或統一發票等,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其餘相關附屬書類,例如開會食用便當者之名單、開會通知等,均可免再併入作為核銷之原始憑證。 (五)前述經費核銷經簡化後,各機關提出憑證核銷之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並對憑證之真實性負責。 (六)主管機關、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對各機關簡化憑證之核銷作業,將加強外部監督,以避免因簡化而衍生其他問題。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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