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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各類會議,於上午舉行之會議開會時間在12時30分以後始結束或下午繼續開會者及下午舉行之會議開會時間在下午6時以後結束者,得供應便當,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7-31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主計類
  • 發文字號:
    經(90)水利會字第0900900241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本處近來會議甚多,為力求撙節避免浪費及日後審計單位查帳時滋生困擾,奉經濟部80年5月20日經總司第138號函規定「凡於上午舉行之會議,開會時間在12時30分以後始結束或下午繼續開會者,得供應便當」。 二、爰此本處各類會議核簽供應便當時,除應符合旨列時間外,並請檢附會議時程議程表。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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