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處近來會議甚多,為力求撙節避免浪費及日後審計單位查帳時滋生困擾,奉經濟部80年5月20日經總司第138號函規定「凡於上午舉行之會議,開會時間在12時30分以後始結束或下午繼續開會者,得供應便當」。 二、爰此本處各類會議核簽供應便當時,除應符合旨列時間外,並請檢附會議時程議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