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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發布,有關「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職務代理人代理期間各種加給之支給規定,請查照轉知。
發布日期:2008-09-23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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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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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90銓二字第20179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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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詮敘部
查考試院及行政院於本(90)年3月30日會銜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2條規定: 「各機關公務人員加給之給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同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各機關人員職務經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由現職人員代理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因此,有關「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職務代理人代理期間各種加給之支給規定,自上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發布施行後,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