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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端所詢參加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如何認定及報支費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9-23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主計類
  • 發文字號:
    台89處忠字第10097號
  • 發文機關:
    行政院主機總處
一、復台端89年5月29日函。 二、查本處89年4月17日台89處忠字第07320號函說明二之 (二)規定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給予公假,而如參加會議係經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則給予公差。至費用之支給,則視其為公假或公差,分別依規定報支受訓補助或差旅費。該規定意旨,主要係因部分名目為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者,實質上係屬訓練或講習性質,為求公平合理,自應比照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若其非屬訓練或講習性質,而係執行一定任務並由機關以公差指派參加者,自得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報支差旅費。前述各項研習會等性質之認定,宜由主辦機關於調訓函或開會通知單內註明或由參加人員之服務機關自行衡酌實際情形予以認定。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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