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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奉派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機關或訓練機關每日供膳二餐以上者,得否支給雜費及其給標準為何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9-23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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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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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台89處忠字第096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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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行政院主機總處
一、復貴市政府89年5月12日89屏市人字16138號函。 二、依行政院89年2月2日台89忠授字第02057號函,對於「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及其相關規定停止適用後之補充規定,係按訓練機構是否供膳宿之情形,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補助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膳費,即不補助雜費。至有關供膳定義一節,訓練機構或主辦機關提供便餐一餐者,其膳費可參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每日膳雜費標準之二分之一支給全額膳費,若供膳二餐以上者,則應認定為供膳,其膳、雜費均不得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