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貴部請釋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往返交通費支給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9-23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主計類
-
發文字號:
台89處忠字第08902號
-
發文機關:
行政院主機總處
一、依據奉交下貴部89年5月4日經(89)計字第8925287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派員參加訓練或講習,其往返交通費之支給,依行政院89年2月2日台89忠授字第02057號函規定,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核給。至「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所定交通費,係指往返服務機關與出差地點二者之間所需費用,是以長達數週之訓練,期間 (不含前往受訓及結訓返回) 受訓人員於週末返回住所而未返回服務機關處理公務,自不得報支往返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