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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及其相關規定停 止適用後之補充規定,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9-26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主計類
  • 發文字號:
    經(89)水利會字第A895006978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依據經濟部89年2月21日經(89)計字第89250461號函轉行政院89年2月2日台89忠授字第02057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88年10月20日台88忠授字第10659號函,核定「 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及其相關規定,自88年11月1日起停止適用。行政院為使整體資源有效運用,並配合訓練機構及受訓學員實際需要,業已訂定補充規定如下: (一)辦理訓練或講習,其期間超過五天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學員必要之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亦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構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註明是否提供膳宿。 (二)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三)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四)以上均追溯自88年11月1日起適用之。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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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格式
20080926133250-890229.pdf 雜湊值驗證 A7F46466-72D9-4371-9BEF-95C8EB81E8F6.pdf
格式:pdf 檔案大小:69 KB 下載次數:124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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