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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有關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執行職務時,是否應受公務員服務法所稱公務員為範圍之限制疑義案,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7-12-08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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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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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5水政字第A8550413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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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年9月16日85農林字第五144324A號書函附銓敘部85年8月30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54601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胡陳足數女士請釋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於執行職務時,是否應受公務員服務法所稱公務員為範圍限制疑義案,經銓敘部函復以: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本案台灣省嘉南水利會並非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該會委員自不屬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適用對象,其於執行職務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