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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業務需要,奉派出差於非假日夜間執行職務,除依規定報支差旅費外,同意比照奉派出差於假日執行職務者,由服務機關按其實際執行職務時間,准於差畢之次日起14日內擇期補休假,請查照轉知。

發布日期:2008-09-26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主計類
  • 發文字號:
    87局給字第210867號
  • 發文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7年11月21日87局考字第027774號書函辦理,並復財政廳87年10月30日87財人字第085416號函。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7年8月13日87局給字第210867號函規定略以,公務員工因業務需要,須於星期例假日或於下班後離開辦公場所執行職務時,其為「加班」或「出差」,仍宜由各機關首長依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認定。合先敘明。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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