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7年11月21日87局考字第027774號書函辦理,並復財政廳87年10月30日87財人字第085416號函。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7年8月13日87局給字第210867號函規定略以,公務員工因業務需要,須於星期例假日或於下班後離開辦公場所執行職務時,其為「加班」或「出差」,仍宜由各機關首長依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認定。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