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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務局函請釋示本機關人員出差時,另由機關購置便當(便餐),並以費用列支或由其他機關購置便當(便餐)招待,於核給出差旅費時,應否扣除膳費之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9-26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主計類
  • 發文字號:
    83主一字第14682號
  • 發文機關:
    行政院主機總處
一、復貴廳83年4月13日83建會字第027001號函。 二、關於公務人員出差如接受開會單位便餐供應,其旅費如何請領,本處前於69年7月14日69主一字第13983號書函釋示以:查公務人員因公奉派出差參加會議,因會議逾用餐時間,由召集開會單位提供便餐(一餐),其膳什費可依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標準金額支給。本案請參照上揭釋示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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