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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關派員組團出國觀摩考察,委由旅行社代辦,應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如團員中有地方士紳參與,其可否以國外出差旅費規則中規定之標準報支生活費、雜費等,函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布日期:2008-09-26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主計類
  • 發文字號:
    台90處會三字第00442號
  • 發文機關:
    行政院主機總處
一、依據89年11月14日柯淑惠女士申請函辦理。 二、有關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應否適用政府採購法部分,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其以機關名義辦理者,無論機票及膳宿等項目,係全部或部分委託代辦,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機關人員出差旅費之核銷,應不包含旅行社辦理並檢據核銷之項目。 (二)其由機關人員自理,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報支旅費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機關首長不宜指定旅行社。 三、有關地方士紳參與機關舉辦之出國活動,可否以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規定之標準報支生活費、雜費部分,以地方士紳雖非公務人員,惟如奉權責機關核准動支公款出國者,得參照前項辦理原則,並比照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標準報支生活費、雜費等。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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