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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本院業於90年1月17日以台90忠授字第00469號令將「國外出差旅費規則」廢止,並另訂「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資接續實施,請查照轉知。

發布日期:2008-09-26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主計類
  • 發文字號:
    台90忠授字第00472號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一、「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自57年11月1日訂定發布以來,共修正11次,皆屬補充性及調整性修正,茲考量近年各機關迭有反映,部分條文內容已不合時宜,並基於簡化相關條文規定,與便於出國人員旅費之報支,以及附表所定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日支生活費標準表與現況不盡相符,爰予通盤檢討研修,同時為因應行政程序法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本院爰予廢止,另訂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一種予以接續實施,並依該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均自90年1月19日起實施。 二、本案依新訂「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實施後,所需增加之國外旅費由各機關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日期者,有關屬於舊規則所定之「特別費、禮品費」及新要點之「禮品及交際費」部分,由率團人員擇一適用報支,如擇前者,應在原「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標準範圍內,覈實填列於新式「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之禮品及交際費」欄,並於備註欄註明;如擇後者,則應依新訂之要點辦理。屬於新要點「行政費」涵蓋部分,依新要點辦理。屬於「生活費」及「費」部分,按新、舊金額分別計算,均填報新式表格。 三、檢送「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各一份如附件一(含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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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6142021-900107.pdf 雜湊值驗證 21905C52-FA82-47E3-9A5C-21838D2DF9F4.pdf
格式:pdf 檔案大小:121 KB 下載次數:64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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