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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有關交通費之報支,補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發布日期:2008-09-26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主計類
  • 發文字號:
    台90忠授字第03951號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2款與第16點規定,及本院89年3月31日台89忠授字第06495號函(如附件)釋意旨,出差人員之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如為因應特殊需求,確有租車之必要者,所需租車費得自行在禮品及交際費或雜費項下報支,或於出國前由主管機關專案報經本院核定後據以辦理。茲為考量組團出國人員行程之便捷性,如經各該機關評估長途租車費確較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支出總額具經濟效益,可由出差人員在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最高等次票價範圍內,以租車方式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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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6142443-900427.pdf 雜湊值驗證 29E230FB-6327-4E47-868A-C9DD3233185C.pdf
格式:pdf 檔案大小:58 KB 下載次數:96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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